(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关雪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04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雪涛,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盗窃于2009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4)1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雪涛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才胜出席法庭,被告人关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关雪涛窜至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湖北省中医院住院部3楼68床,趁人熟睡之机,扒得被害人汪某裤子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400元,后挥霍。2014年10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关雪涛窜至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湖北省中医院住院部4楼424病房,趁人熟睡之机,扒得被害人杨某裤子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80.5元、被害人郭某的西服外套一件(内有现金人民币146元)。随后,关雪涛窜至该住院部1楼112病房,欲再次对被害人王某乙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归案,所窃赃款、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关雪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被害人汪某、郭某、杨某、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对案笔录及照片;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前科材料等其他材料;被告人关雪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雪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雪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关雪涛能退出部分赃物,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雪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永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