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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行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林金山与王毜英、王彬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山,王毜英,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行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林金山,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王毜英,女,194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王彬,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林金山和被执行人王毜英、王彬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王毜英、王斌至今未履行(2014)涵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毜英、王斌所有的银行存款4213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