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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涂胜梅与张安月、谷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胜梅,张安月,谷宗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675号原告:涂胜梅,女。委托代理人:尹成林,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安月,男。被告:谷宗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涂胜梅与被告张安月、谷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涂胜梅承担。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祝干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