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江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冯平与蒲国林、李小林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平,蒲国林、李小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监字第1号原告冯平。被告蒲国林、李小林。与被告蒲国林、李小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并已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代院长 苏 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明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