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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青商初字第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江阴华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广义合金铸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青商初字第0264号原告江阴华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一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开贤(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广义合金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武祥(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阴华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与被告浙江广义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义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开贤,被告广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武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天公司诉称:2012年11月23日广义公司与他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广义公司向他公司定作V法铸造配重块生产线一条,价款为200万元。该生产线在他公司加工后,虽然广义公司迟迟不能按照约定比例付款,为避免损失的扩大,2013年3月他公司同意并运送生产线至广义公司交付使用,但广义公司尚欠他公司80万元价款未付。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广义公司立即支付剩余价款8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40万元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2‰及40万元质保金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2‰计算的违约金及已付款的部分迟延违约金)和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广义公司辩称:他公司未付货款的原因是由于华天公司违约在先,因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华天公司应当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发货,60天内安装完毕。对华天公司提供的设备的调试时间是2013年5月22日,而双方所签合同的生效期是2012年11月23日,所以华天公司逾期交货4个月,应承担的违约金高达480万元。他公司不提起反诉,但他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价款80万元。经审理查明:华天公司与广义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订立名为买卖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实为定作合同一份,约定由广义公司向华天公司定作V法铸造配重块生产线一条,价款为200万元,合同自广义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至华天公司账户时生效,交付使用期为合同生效后90天内,合同生效后30天内开始发货,发货前广义公司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款到华天公司发货,6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安装调试完毕浇注合格铸件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2013年5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剩余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质保金于2013年12月底付清,质保期为一年。华天公司收到总价款的100%后向广义公司开具正式增值税发票。广义公司支付货物运输、装卸费用,华天公司负责发货吊装配货联系费用。广义公司的收货人为陈秀杰。违约责任的约定为:1、广义公司付出定金后,华天公司在合同执行中途不能够完成合同时,赔偿广义公司已付华天公司金额的100%的损失;2、华天公司不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定作物,误期30天以内,每耽误一天,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二向广义公司支付违约金,误期超过30天(含30天),每耽误一天时间按照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广义公司支付违约金;3、安装调试合格后,广义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收、拒绝验收的,逾期15日视为设备验收合格;广义公司确认合格后,不能够按期付给华天公司价款的,每耽误一天时间按照该批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二向华天公司支付违约金。定作合同订立后,广义公司于2012年12月4日支付给华天公司定金40万元,此后又于2013年1月14日支付30万元,于2013年3月7日支付10万元,于2014年1月25日支付30万元,于2014年5月2日支付10万元,广义公司合计已支付了价款120万元给华天公司。华天公司亦将定作合同约定的生产线交付给广义公司,后于2013年5月22日经验收合格。此后,由于广义公司未支付剩余价款80万元,华天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定作合同、付款凭证、验收报告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华天公司与广义公司订立的名为买卖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实为定作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华天公司履行了交付定作物义务后,并经验收后,广义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定作价款的义务。二、根据定作合同约定,广义公司至2013年5月30日前应付款至总价款的80%即160万元,至2013年底付清剩余40万元质保金,但广义公司实际仅支付价款120万元,故广义公司应承担40万元自2013年5月31日起和40万元(质保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的违约金。虽然双方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但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若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以意思自治为由而不加干预,在某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得暴利,故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可酌定为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虽然广义公司抗辩称华天公司违约在先,逾期交货120天(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3年5月22日止),应承担的违约金达480万元。但双方当事人在定作合同中约定款到发货,华天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而广义公司直至2014年3月7日才付款至合同金额的40%,故广义公司的抗辩意见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广义合金铸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华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价款8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40万元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和40万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江阴华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原告江阴华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浙江广义合金铸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华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张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