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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月森与刘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张月森。被告刘景伟。原告张月森诉被告刘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张月森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景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月森撤回对被告刘景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张月森承担。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润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