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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玉海与谢爱华房产过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海,谢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海,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谢爱华,女,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齐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谢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爱华名下的平房及院落一处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玉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