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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尹锦文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锦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尹锦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代表人陈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尹锦文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赔偿44082.04元的义务。本院(2015)浔执字第87号执行案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的赔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德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