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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邱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关晨亮与赵建华、汤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晨亮,赵建华,汤凤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23号原告:关晨亮。被告:赵建华。被告:汤凤荣(曾用名汤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晨亮诉被告赵建华、汤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晨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关晨亮负担。审 判 长  崔东岭代理审判员  陈喜梅人民陪审员  陈保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