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邱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关晨亮与赵建华、汤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晨亮,赵建华,汤凤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23号原告:关晨亮。被告:赵建华。被告:汤凤荣(曾用名汤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晨亮诉被告赵建华、汤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晨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关晨亮负担。审 判 长 崔东岭代理审判员 陈喜梅人民陪审员 陈保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