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与徐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被执行人徐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徐伟现有鲁x**号轿车xxx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徐伟所有的鲁x**号轿车xxx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仲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