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罗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女,1987年7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大专文化,原中山市旺家家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许勇,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月婷出庭支持公诉,罗某某及其辩护人许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5日至2013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在中山市旺家家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任职出纳期间,利用其制作及保管购物卡、积分卡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公司的购物卡、积分卡送给其亲友黄某甲、洪某某、黎某某等人使用,数额共计人民币77900元(其中,已消费人民币68876.7元,余额9023.3元)。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罗某某接公安民警的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罗某某的家属已退还被害单位人民币77900元,并取得谅解。另查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罗某某位于中山市石岐区**花园7幢301房的住所缴获其非法侵占的积分卡1张(卡号2013050000001390、面额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财务经理唐某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刑侦大队六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物品照片,中山市旺家家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报案材料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出纳交接表、出纳物件交接表、员工工资表、积分卡领用签收表、积分卡签收表、费用报销单、考核成绩表、收据、工资现金卡明细表、购物卡签收登记表、涉案购物积分卡的消费凭证、购物卡明细表、出纳账、现金明细账、现金日记账、涉案账户交易明细、购物卡交接明细表、现金银行结存表、现金及银行存款收付日报表复印件,中山市旺家家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出具的会员资料清单、工作证明、职责说明及谅解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运营管理部提供的涉案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中山市旺家家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提供的退赃收据,证人林某某、黄某甲、洪某某、刘某某、黄某乙、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罗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罗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的家属已积极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对罗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罗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没有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罗某某侵占的购物卡、积分卡中未消费的金额人民币9023.3元,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罗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处置公司的购物卡、积分卡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7900元,其犯罪数额应当按照购物卡、积分卡的票面数额或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至于涉案购物卡、积分卡尚未消费的金额,属于罗某某在职务侵占犯罪既遂后对赃款、赃物的处理范畴,不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于涉案购物卡、积分卡尚未消费的金额人民币9023.3元,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酌情从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积分卡,依法发还被害单位中山市旺家家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由扣押物品的单位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 凌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兆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