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樟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杨战军盗窃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樟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战军,绰号“老游”,男,1985年4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湖南省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樟树市看守所。辩护人刘鹄,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战军犯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日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战军及其辩护人刘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盗窃罪1、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3日,被告人杨战军带领陈某某、黄某(均已判刑)、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粤TY1**牌长城哈弗SUV小车,从广东省东莞市窜至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伺机盗窃。次日8时30分许,四人来到温峤镇工具市场103号店铺,按事先分工,由陈某某驾车接应,黄某、刘某某假装购买工具以吸引被害人郑某某的注意力,被告人杨战军趁机盗得店内20盒TNMG60408T5010东芝刀片后离开现场。黄某、刘某某因被害人郑某某报警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战军和陈某某则驾车逃离。经温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刀片价值人民币41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战军退出赃款4100元。被告人杨战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战军退清了此次盗窃的所得的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机关所指控的事实相符。并有检查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实了他店里的20盒东芝牌刀片被盗,共损失人民币4000元,当天早晨有二女一男来过店里,二女的问他要一种刀片,他说没有,那二个女的就叫他去别人那调一下刀片,他打电话给别人问了后回答这二个女的没有,她们就走了,过了10分钟他发现放在玻璃柜里的刀片没有了,他追到外面看到那三个人还在西大街上,他就报警了。(2)温岭市价格认证中心温价认涉(2008)62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所盗刀片价值人民币4100元。(3)监控视频截图,证实了在被害人郑某某店里买刀片的二女一男即是杨战军、黄某和刘某某。(4)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2009)樟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2009年6月10日,陈某某因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黄某因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5)退赃收据,证实了被告人杨战军家属退出赃款4100元。(6)同案人陈某某、黄某、刘某某及被告杨战军均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统一,足以认定。2、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29日,被告人杨战军带领陈某某、黄某、周某某(已判刑)驾驶粤TY1**牌长城哈弗SUV小车从广州市窜至本市伺机盗窃。次日11时许,四人来到本市中药城A4栋19号店铺,按被告人杨战军事先分工,陈某某驾车在旁接应,黄某、周某某向被害人皮某某购买珍珠粉为掩护,被告人杨战军在店内窃得虫草两罐,重约500克。得手后,四人随即逃离本市至深圳市,将所盗虫草卖给了王某某,销赃得款2万元左右。被告人杨战军分别给陈某某赃款人民币1500元,黄某赃款人民币1000元,周某某赃款人民币1500元。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00克虫草价值人民币55000元。被告人杨战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战军认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机关所指控的事实相符。并有检查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皮某某的陈述,证实了2008年8月30日上午他家店里两瓶虫草被盗,重750克,损失人民币82000元。当天上午他看见一辆广东牌照的黑色皮卡小车停在他的店门口,他在进店门口的右侧的一家店门口聊天,看见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女子站在他家店进门左边的门口,他就走回他家店了,又看见店中进门左边走出一男一女,这一男一女与门口穿白衣服的女子一起离开了他家的店,他站在店门口看见两玻璃罐虫草放在柜台上,他以为是他老婆放的就没太注意,之后就又去聊天了,没过多久,他看见之前来过店里的那两个女孩来到他店里要买珍珠粉,4盒60元钱,其中一个女孩给了他100元,他找了40元给那个女孩,找钱的时候从外面进来了一个男的到收银台旁跟他说要1盒好一点的珍珠粉,他转身去拿货,这个男的转身离开了店,那两个女孩又向他要一盒珍珠粉,他开价85元,对方没有还价,他就去拿礼品袋装珍珠粉,对方说礼品袋脏要擦干净,他就去卫生间拿了一块湿的抹布来擦干净,这两个女孩付好钱后他把她们送到店门口,这两个女的上了那辆黑色皮卡车,到了下午他突然想起了上午在柜台上的两玻璃罐虫草,才发现已经不见了。(2)被害人聂红艳的陈述,证实了2008年8月30日上午她家店里两瓶虫草被盗,重750克,损失人民币82000元。(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杨战军在2008年7月左右给了她三四根像虫子一样的草,杨战军跟她说是补药,可以煲汤喝。(4)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实了他将一辆登记在他老婆李电英名下的一辆车牌为粤BTY1**黑色的长城牌越野型轿车借给了“老游”杨战军“开工”(偷东西)三四次,杨杨战军他们这伙人包括“飞飞”及其女友黄某,以“开工”为业。在樟树“开工”后,“飞飞”给了他1800元。樟树回来后,杨战军他们又拿车去“开工”了,事后杨战军给了他700元现金,他拿车子给杨战军他们是按天数和“开工”算钱的,每天是300元至400元。(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他在2008年9月初,以一万八九千元的价格收购了二个男的提来(黑色塑料袋包着,里面有一个透明的塑料袋包着)的大约九两左右的虫草。过了两三天,这二个人又来他的店里卖虫草,以3500元的价格收购了他们100余两虫草。(6)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了周某某拿了她的身份证去江西“开工”(偷东西),并告诉她身份证在网上已经被通缉了不要用身份证了,并证实了这个盗窃团伙有四个人,“老游”、“飞飞”、周某某和一个女的,盗窃所用的车子是伍木根提供的,他们这次从江西回来提了几个大袋子回来,有一包是黑色散装条形的东西,“老游”他们说这东西很营养值钱。(7)辨认笔录,证实了王某某辨认出卖虫草给他的人即是杨战军,陈某某辨认出杨战军即是跟他一起去樟树盗窃的人。(8)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被盗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和现场状况。(9)樟价鉴字(2008)042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所盗虫草价格110元/克。(10)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2009)樟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2009年6月10日,陈某某因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黄某因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周某某因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11)同案人陈某某、黄某、周某某及被告杨战军均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统一,足以认定。(二)非法持有毒品罪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9日4时许,被告人杨战军因陪贺某某去武汉市治病,便由蒋某某驾驶湘E1YX**小车载着他们从湖南省邵东县出发。当行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岳阳羊楼司收费站,遇到当地禁毒民警进行公开查缉毒品行为,民警当场从湘E1YX**车中查获一包用半透明塑料袋装的疑似毒品,从被告人杨战军身上查获一包用蓝色塑料袋装的疑似毒品和一小包用半透明塑料袋装的疑似毒品,被告人杨战军供认被查获的毒品是他持有的。经鉴定,在车中和被告人杨战军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分别净重10.321克和17.1136克;从被告人杨战军身上查获一小包疑似毒品被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1.3637克,以上毒品净重合计28.7983克。被告人杨战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战军认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机关所指控的事实相符。并有检查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3月18日晚上他在夜宵店做事,他侄女贺某某打电话给他,说想送她老公小杨去武汉那边找个地方戒毒,他就问她为什么不到本地戒毒,她说本地有很多熟人朋友,想离开这个环境,他就同意了,他就回到租住的地方换了一套衣服,然后打电话给贺某某,贺某某叫他去一个宾馆的2088房找她,宾馆名字他不记得了,之后他搭了一个摩的到了贺某某说的地方,在2088房见到了贺某某和小杨两个人,房间的桌子上摆了一个用矿泉水瓶做的“冰壶”,还有锡纸,上面还有没吸食完的一点点毒品麻古,然后他们就下楼,准备开车走,贺某某和小杨先下去了,他以前听别人说过吸食麻古可以提神,他就在房间里把那一点点毒品麻古吸食了,之后就下楼和贺某某、小杨一起开车上高速去湖北武汉,当时车子是小杨开的,上了京珠高速后一直往北开,开了一百多公里,大概到了3月19日凌晨两三点左右,小杨休息,他接手继续开车,一直开到羊楼司收费站,准备过卡时,被公安机关拦下查车,在车子的驾驶室的烟灰缸那里查出了毒品麻古,在小杨的身上查出了毒品白粉,之后公安民警就把他们三个人和车子带回了公安机关。(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她和杨战军是男女朋友,杨战军吸食冰毒很厉害,她也因为咳嗽一个多月治疗不好才去武汉戒毒,他们3月18日晚上宵夜后叫了她姑父蒋某某过来帮他们开车到武汉去,车是他们在邵阳租来的,他们上车后也没有说什么,杨战军坐副驾驶位,她在后排,大约凌晨五点钟的时候在G4高速杨楼司收费站被检查时她还在睡觉,后来在车上检查出冰毒,被公安人员传唤来岳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3)岳阳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照片,证实了2014年3月19日从杨战军处扣押塑料袋装,灰色固体状疑似毒品海洛因2克、蓝色塑料袋装,红色药丸状疑似毒品麻古18克、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红色药丸状疑似毒品麻古12克。(4)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公物鉴(理化)字(2014)184号毒品鉴定书,证实了从杨战军处扣押塑料袋装,灰色固体状疑似毒品海洛因检出海洛因成分,蓝色塑料袋装,红色药丸状疑似毒品麻古和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红色药丸状疑似毒品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5)岳阳县公安局岳县公(禁)移字(2014)0008号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了杨战军非法持有毒品案因主要犯罪地在江西省樟树市,决定将该案移送江西省樟树市公安局管辖。(6)被告人杨战军供述了此次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统一,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战军两次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9100元,数额巨大,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数量达28.7983克,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战军是本案的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战军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战军退出了一定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战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杨战军的赃款人民币4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素香人民陪审员  沈云亮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