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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楚秋香与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秋香,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楚秋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魏俊卿,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苍,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楚秋香诉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楚秋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宜阳县香鹿山镇李贺大道南侧健瑞精品小区的下列房屋:A座1单元(东单元)xxx号成套住宅。担保人王志君和王锦萍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宜阳县城关镇解放东路宜洛矿区、宜房权证(2001)字第私xxxxxx号成套住宅为原告楚秋香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楚秋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宜阳县香鹿山镇李贺大道南侧健瑞精品小区的下列房产:A座1单元(东单元)xxx号成套住宅,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二、担保人王志君和王锦萍共同所有的位于宜阳县城关镇解放东路宜洛矿区、宜房权证(2001)字第私xxxxxx号成套住宅在查封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耿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