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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李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怀胜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人民陪审员  张在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