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李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怀胜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人民陪审员 张在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