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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王成玲与安徽省三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田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玲,安徽省三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田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42号原告:王成玲,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玉亮,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宋红亮,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安徽省三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之。被告:田松,男,汉族,成年,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玲诉被告安徽省三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田松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玲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三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田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玲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三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田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玲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三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田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王成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顺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