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永霞与李林森、李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霞,李林森,李林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周永霞,女,1960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李林森,男,约65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李林胜,男,约71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霞诉被告李林森、李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霞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永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鲍登利审判员 赵树仁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