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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永霞与李林森、李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霞,李林森,李林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周永霞,女,1960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李林森,男,约65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李林胜,男,约71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霞诉被告李林森、李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霞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永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鲍登利审判员  赵树仁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