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天虹与磐石市隆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虹,磐石市隆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9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虹,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马迎新,住吉林省磐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隆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磐石市。法定代表人:陈铁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善辉,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泽宇,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田虹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虹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虹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虹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返25元,剩余25元由上诉人田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返25元,剩余25元由上诉人田虹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代理审判员 王 雨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