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志伟与王金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伟,王金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保字第7号申请人刘志伟,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金风,女,成年,汉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JRA1**号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的豫JRA1**号轿车查封至濮阳县南关停车场,由该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转移、使用或买卖,否则将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俊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