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广州辉安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灯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辉安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灯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广州辉安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马胜。被告:中山市古镇灯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曹利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辉安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灯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辉安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广州辉安会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辉安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广州辉安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震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超华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