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金执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钱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进,季卫新,沈永祥,季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金执字第288-1号申请执行人钱进。被执行人季卫新。被执行人沈永祥。被执行人季秋萍。申请执行人钱进与被执行人季卫新、沈永祥、季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张金民初字第06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季卫新、沈永祥、季秋萍结欠钱进人民币1000000元,现钱进同意季卫新、沈永祥、季秋萍于2014年6月20日前归还1000000元,逾期利息钱进自愿放弃。二、本案诉讼费6900元(减半收取),由钱进承担。三、若季卫新、沈永祥、季秋萍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钱进可按金额1000000元,扣除季卫新、沈永祥、季秋萍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已给付的款项后,另加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4年1月2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以及案件受理费69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季卫新、沈永祥、季秋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钱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金民初字第0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