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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东民一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寿阁与被告宋广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寿阁,宋广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东民一初字第733号原告:王寿阁,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鞍钢托管中心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唐晓杨,系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广泳,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哲周,系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寿阁诉被告宋广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寿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寿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王寿阁承担。审 判 长  于丽新人民陪审员  刘俊明人民陪审员  郭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靖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