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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初字第21号原告徐某某,男,出生于1976年2月21日,汉族,住珙县。被告李某某,女,出生于1986年10月23日,汉族,住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保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