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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让雷、刘法娟与柏新同、葛良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让雷,刘法娟,柏新同,葛良花,武家银,邬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李让雷。申请执行人:刘法娟。被执行人:柏新同,农民。被执行人:葛良花,农民。被执行人:武家银,农民。被执行人:邬焕龙,农民。李让雷、刘法娟与柏新同、葛良花、武家银、邬焕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004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柏新同、葛良花、武家银、邬焕龙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柏新同、葛良花银行存款2665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武家银银行存款2665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邬焕龙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