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丰生与李俊峰、孔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丰生,李俊峰,孔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号原告张丰生,男,汉族,职工,住永定县。被告李俊峰,男,汉族,职工,住永定县。被告孔玉明,女,汉族,干部,住永定县。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阙韵滨,永定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丰生与被告李俊峰、孔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丰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丰生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丰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张丰生负担。审判员 徐始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赖玉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