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999号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赵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246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董玉敏代理审判员 徐 崇人民陪审员 陈玉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