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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999号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赵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246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董玉敏代理审判员  徐 崇人民陪审员  陈玉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