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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姚寿兴与姚玉良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寿兴,姚玉良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17号原告:姚寿兴。被告:姚玉良。原告姚寿兴与被告姚玉良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寿兴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寿兴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寿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