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姚寿兴与姚玉良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寿兴,姚玉良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17号原告:姚寿兴。被告:姚玉良。原告姚寿兴与被告姚玉良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寿兴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寿兴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寿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