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0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汤娟与刘国清、宋德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娟,刘国清,宋德芹,刘二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395-1号原告:汤娟,女,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朱懿,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国清,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宋德芹,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二涛,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娟与刘国清、宋德芹、刘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汤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刘国清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汤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国清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淮上区的房产(房地权五私字第××号);二、查封汤娟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房产(房地权蚌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