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昝加清与刘平、刘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加清,刘平,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昝加清,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7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刘平,男,汉族,生于1954年3月1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刘明,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25日,住旺苍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3)旺苍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平、刘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刘平、刘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明所有的坐落于旺苍县东河镇环城中路的住宅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旺房权字第A000250**号;产权面积:146.40㎡)。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执行人刘明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擅自出租、设置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