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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尤执行字第8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阳声光与被执行人张世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声光,张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尤执行字第889-1号申请人欧阳声光,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张世明,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欧阳声光与被执行人张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尤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欧阳声光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世明履行(2013)尤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世明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尤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锦审判员  苏新耀审判员  黄文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满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