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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本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刘一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平,刘一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0575号原告王本平,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陈军,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一帆,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是佛山市。负责人谢泽伟。委托代理人曾静,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本平与被告刘一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本平负担。审 判 长  李 珺审 判 员  薛 靓人民陪审员  刘金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