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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9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湖南财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金凯纸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李武、张献芝、李章勇、李章雁、曾振宇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财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金凯纸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李武,张献芝,李章勇,李章雁,曾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914-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财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长沙市金凯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武。被执行人张献芝。被执行人李章勇。被执行人李章雁。被执行人曾振宇。上述申请执行人湖南财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金凯纸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李武、张献芝、李章勇、李章雁、曾振宇典当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章雁名下轿车,现申请执行人湖南财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李章雁名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