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3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江巨海与王能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巨海,王能水,苏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227-2号原告江巨海,男,生于1959年1月2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澎(特别授权代理),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能水,男,生于1969年6月1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苏传新,男,生于1967年8月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巨海与被告王能水、被告苏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巨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江巨海负担。审 判 长 窦希梅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