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某与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初字第01365号原告申某。委托代理人曹凤台,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振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