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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某与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初字第01365号原告申某。委托代理人曹凤台,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振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