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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伟伟与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伟,陈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李伟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剑,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现已去世。本院在审理李伟伟与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伟以被告陈林在起诉前已经死亡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伟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李伟伟负担。审判员  丁晓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