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陈晓辉与王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辉,王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56-5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辉,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王彦英(曾用名王艳英),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蒙古族,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喀民初字第3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彦英在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款¥71700元,账号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祁 建 国代理审判员 鲍���静代理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文 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