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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周鑫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97号罪犯周鑫,男,生于1979年12月22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顺庆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周鑫犯盗窃、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7500元;对已判决同案犯退赔被害人43050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至2017年4月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83分,月均5.19分。该犯已缴纳罚金7500元,在原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同案犯赔偿陈利琴损失10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玥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