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商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济南康都置业有限公司与齐文静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康都置业有限公司,齐文静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康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现营业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1146号。法定代表人JEROMEKIANG,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文静,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济南锐镁广告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上诉人济南康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文静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济南康都置业有限公司在提起上诉的同时未缴纳上诉费600元,本院向其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限其自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6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通知限定的交费期限内,济南康都置业有限公司未预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南康都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后,至今未能交纳本案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济南康都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明华代理审判员 韩 梅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