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管终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万贤权与何玉祥、何宏有等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玉祥,万贤权,何宏有,刑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管终字第00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玉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贤权。原审被告:何宏有。原审被告:刑腊梅。上诉人何玉祥因与被上诉人万贤权、原审被告何宏有、刑腊梅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4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虽然被告何玉祥的住所地为安徽省庐江县,但被告何宏有、刑腊梅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故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何玉祥提出的管辖区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何玉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何玉祥上诉称:何玉祥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庐江县龙桥镇福兴村河边村民组,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万贤权的诉称及理由,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归属于合同类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万贤权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万贤权可以选择向何宏有、刑腊梅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经查,何宏有、刑腊梅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属于原审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何玉祥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足,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云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