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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杨仁与徐国林,石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徐国林,石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2800号原告杨仁,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刘赛丽,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林,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石娟,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与被告徐国林、石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仁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55元,由原告杨仁负担。审 判 长  蒋祯莲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