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郭金祥与郭宏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祥,郭宏彬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62号原告郭金祥,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被告郭宏彬,男,33岁,汉族,住河北省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祥与被告郭宏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祥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金祥负担。审判员 樊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洪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