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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郭金祥与郭宏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祥,郭宏彬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62号原告郭金祥,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被告郭宏彬,男,33岁,汉族,住河北省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祥与被告郭宏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祥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金祥负担。审判员 樊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洪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