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李某。被告:徐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姗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