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孟庆钱、随县大洪山水库管理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钱,随县大洪山水库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76-1号申请执行人孟庆钱,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随县大洪山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大洪山水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杨猛,大洪山水库管理处处长。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大洪山水库管理处未履行义务,孟庆钱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大洪山水库管理处管理的大洪山水库承包经营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大洪山水库从事经营活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普光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