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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端平与朱元喜、朱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端平,朱元喜,朱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184号原告李端平。被告朱元喜。被告朱卫华。委托代理人翁新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端平诉被告朱元喜、朱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端平撤回对被告朱元喜、朱卫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500.00元,减半收取4,750.00元,财产保全费3,3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启军审 判 员  周小娟人民陪审员  余 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