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行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其尧与被执行人陈其财、杨财福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其尧,陈其财,杨财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行字第565-1号申请执行人陈其尧,男,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陈其财,男,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杨财福,男,住址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其尧与被执行人陈其财、杨财福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2日从被执行人杨财福银行账户中扣划执行款和执行费共计人民币49870.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池 伟审 判 员 范美平代理审判员 陈源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