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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周民初字第01478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韩某某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参加诉讼,被告韩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7月原被告在西安打工时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1月22日按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因双方未达法定婚龄未领取结婚证。2010年10月18日生儿子韩哲。2012年8月20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矛盾日渐暴露,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甚至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不尽丈夫的责任和家庭义务,对孩子和家庭不闻不问。被告的行为给原告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也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2014年年初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分居至今。总之,原告认为,夫妻之间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韩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返还原告的陪嫁及个人物品;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在西安打工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1月22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当时因双方未达法定婚龄未领取结婚证。2010年10月18日生一子韩哲。2012年8月20日双方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4年农历正月初七,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后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经过一定了解后,举行了结婚仪式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儿子出生,因家务事发生争吵,原告提出离婚。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希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