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练招添与龙岩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焕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招添,龙岩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焕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81号原告练招添,电焊工。委托代理人缪锋,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健。被告龙岩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北路1号(龙腾新地标)2幢3层303室。被告赖焕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招添与被告龙岩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焕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招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练招添负担。审判员 谢文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