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曾祥林诉乔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00108号原告曾祥林,男,1961年1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曾超,男,1989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乔光波,男,1950年8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杜兴馥,辽宁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林与被告乔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祥林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祥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徐 婷人民陪审员 许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