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刑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德军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德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刑执字第463号罪犯李德军,原。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8日作出(2002)德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军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04年2月28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6年5月、2008年4月、2009年11月、2011年8月、2013年1月经本院裁定五次共减刑六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4月27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假释,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于2014年12月19日对该犯进行了提讯,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李德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属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出具调查评估报告,同意接收该犯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德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军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李德军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做一名自食其力、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审 判 长 许本海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人民陪审员 唐荣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