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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成腊梅与焦芳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腊梅,焦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成腊梅,1980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焦芳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腊梅与被执行人焦芳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处及车管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2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黄剑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