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姜善海与王宇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善海,王宇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姜善海。被执行人王宇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建桐 来源: